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发布的一则调解案例显示66岁的魏阿婆存了27年的2万元定期存款取出时由于存单上未标志自动转存获得利息不到5000导致存的养老钱“缩水”假如银行执行自动转存魏阿婆获得利息差值超2.8万元

法官从卷宗里不起眼的取款凭条入手发现银行系统里并没有为魏阿婆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最后法官与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消费者保护工作站驻站银行调解员的合作下银行和魏阿婆达成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

界面新闻采访了解到“自动转存”业务,源于1992年修订的《储蓄管理条例》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监管政策的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不自动转存、自动转存1-3次和自动转存无限次。

魏阿婆的存单横跨手工转电子时代。自动转存业务究竟是谁的义务?为何银行存在不合理之处

基本案情

2万元存27年利息差超2.8万元!自动转存义务该由谁担?| 局外人|界面新闻  第1张

1997年,魏阿婆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2万元,银行开立2张手工存单为凭。直到2024年底,魏阿婆才前往银行要求支取存款。让她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结算后仅仅支付给她不到5000元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存单是早期手工开具的,存单上未标志自动转存,所以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魏阿婆表示,她记得当年存钱时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她“到期不用管,我们会帮你续上”,这才放心把钱存了进去,从没听说还要另外再转存的,银行必须补偿给她自动转存应得的利息差。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魏阿婆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虽经调解员多次介入调解,但双方分歧严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按自动转存应得本息的差额2.8万元

自动转存业务是谁的义务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自动转存业务是谁的义务

魏阿婆认为,银行应根据客户意愿办理自动转存业务,而且其他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通常也会为客户办理自动转存。但在长达27年的时间内,银行均未办理也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

可银行认为,银行作为公众机构,其操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由于存单约定的存款期限为一年,并未载明“自动转存”及相关信息,银行并无为储户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法定义务,更没有提醒办理的强制性义务。银行的依据是《储蓄存款条例》,“约定优先”的条款据理力争。

法官注意到卷宗里不起眼的取款凭条,上面记载着2024年12月支取时的本息总额是2.4万余元。这个数字的一大疑点是,既不如银行所说的按活期计息那么少,可如果按27年持续转存应得的利息总额来算,又远远不够。

法官与驻站银行调解员针对这一疑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与银行负责人确认核实后,终于查明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原来,2003年银行电脑系统上线时,银行曾为魏阿婆办理了定期存单手工转电子的转换操作。在1997年至2003年的手工存单期间,银行都按照定期存款一年期自动转存的规则为魏阿婆办理计息。然而,在2003年将手工存单转换为电子存单时,工作人员漏了这关键一步!在系统里并没有为魏阿婆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因此导致同一笔业务在手工存单和电子存单阶段,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计息方式。

由此,在法官和调解员的主持下银行和魏阿婆达成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

自动转存的三个阶段

魏阿婆的存单横跨手工转电子时代两张已经泛黄的手工存单背后是27年的漫长岁月,见证了“自动转存”在不同业务阶段的发展变迁

作为一项常见的储蓄业务,“自动转存” 的设立可追溯至1992年修订的《储蓄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可依储户意愿同步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对于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若未约定自动转存,则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代变迁、科技进步及监管政策的持续调整,“自动转存” 业务也在不断演进以适应新的需求。

对此界面新闻采访了一位华东城商行的资深运营专家他将自动转存业务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不自动转存、自动转存1-3次和自动转存无限次。

第一阶段是1999年以前,是非默认选项的受限发展1999年以前,“自动转存” 并非银行定期储蓄的默认选项,其推广和应用受到技术条件、操作流程及政策规定等多重因素制约。

从技术层面看,大多数银行在1995-1999年间才逐步实现全面电子计算机应用。此前的手工存单时代,利息计算依赖人工操作,若涉及自动转存(尤其是本息转存),计算过程极为繁琐。

对于需要自动转存的情况,银行往往也只提供自动转存一次并在存单上打印或填写标注,或者是加盖一个红色条章,以明确这个约定。”上述银行运营专家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政策与操作层面的限制同样显著。1992年《储蓄管理条例》虽为 “自动转存” 提供了依据,但当时的业务规则带来诸多不便:储蓄存款到期或逾期支取时,无需客户提供身份证明,而约定自动转存后,储户仅能在存款到期或转存到期当日免身份证明取款,其余364天取款均需出示身份证明。

此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未到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需提供存单及身份证明(代取还需代取人身份证明),且存单、存折分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不记名式不可挂失)。不记名式储蓄的存在,进一步制约了“自动转存” 的普及。因此,这一阶段各银行虽陆续推出该服务,但“自动转存” 始终未成为默认选择。

第二阶段是2000年前后,“自动转存” 逐步成为银行定期储蓄的默认选项。计算机普及和储蓄电子系统上线,存单签发从手工改为系统打印,“自动转存” 标准改为电子打印;1999年“存款实名制”、2001年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出台,5万元以上存款支取须出具身份证明,使 “自动转存” 后支取需出示身份证件不再是 “取款自由” 的限制;银行系统先进,系统计算利息方便了人工。当时转存次数一般限制在三次。

第三阶段是2010年左右“自动转存”不再限次数。2010年前后,“自动转存” 业务又有新的发展。各家银行的核心系统均实现总行统一集中,储蓄存款核算标准得以统一,这使得 “自动转存”最高99次、甚至不限次数成为默认配置。同时,“自动转存”的约定更趋多元化,既可以是存三年约定到期转三个月,也能事先约定转存次数等。而 “不自动转存”,则需要客户在存款时主动申明。

银行理亏在何处

为何银行存在不合理之处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分析称从先前手工存单每年都自动转存来推断,魏阿婆明显是要求了自动转存的要约,而银行也是答应了自动转存的承诺,双方由此建立了自动转存的口头合同。

“但在将手工存单信息迁移至电子系统时出错的主要责任在银行,”他表示因为银行有义务完整、准确地迁移所有关键信息,特别是直接影响客户权益的条款,如“自动转存”。银行未能将该“自动转存”条款迁移到电子存单中,相当于单方面变更了合同条款,且未经客户同意,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而魏阿婆基于对银行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有合理信赖,其本身并无任何过错。

郭刚认为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是专业机构,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存在过错,故应由银行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其损失的利息差额应由银行予以全部赔付。

前述银行运营专家根据自动转存的三个阶段向界面新闻做了魏阿婆案例的情景推演

一是在未调解前利息4000多元应当是分段计算,2003年前手工阶段转存按定期计息、之后的电子阶段是按逾期的活期利率计息。

1997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7.47%(1997年10月22日之前)或5.67%(10月23日之后)。假设该客户在1997年7月1日存入2万元,且1997年至2003年手工存单会进行转存,则至2003年不含复利的本息和应该是24194元。

2003年手工存单在系统上线后进行补录,未标注自动转存,则此后均按活期计息,按2万元*21年*0.1%活期利率,活期部分利息420元。原有的手工存单在数据补录时,可能当时未将自动转存标识打上去,因此该笔存款在计算机系统上线后,就是按照定期存款逾期计算利息。

二是银行约定“自动转存”的规则一般是按原存期续存的,这主要是考虑储户提前支取存款、全段按活期利率计息。

假定客户原本存一年,结果自动转存变五年了,那么大概率这个钱是存不满五年的。随着客户投资产品的多元化,现行银行推出的自动转存服务,大多数是同存期续存,也有统一转存一年期定期的做法,也就是可以更短,一般不会更长。

前述银行运营专家表示,银行是为公众客户服务的实体,确实更加注重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在在该笔业务当中,银行最终也还是按照转存一年无限次的方案来履约的。因此,“银行提出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双方最终也达成了共识。